宜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6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民仲审字第0053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宜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新芳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兴市贝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281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
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锡仲裁字第281号裁决书应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蓓
代理审判员单甜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