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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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525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号齐鲁百老汇花苑B楼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76069H。
法定代表人:尹东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88163L。
法定代表人:封彦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 901 044.73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供执行存款信息、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四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机动车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麦育亥
审判员
吕鑫
审判员
单德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