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57号
申请人: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号齐鲁百老汇花苑B楼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76069H。
法定代表人:尹东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翔,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88163L。
法定代表人:封彦文,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北京北辰当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通路38号3-30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18157788Q。
法定代表人:谷娜,职务不详。
申请人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辰当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46016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辰当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4601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石 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于燕燕
书 记 员  尹彤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