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7603号
申请人: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号***老汇花苑B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9号东二环泰禾广场2号楼泰禾中心第23层的编号为01的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538237元的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保险金额为53823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53823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