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5729号
原告: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号***老汇花苑B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9号东二环泰禾广场2号楼泰禾中心第23层的编号为01的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原告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国恒兴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