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977某某、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迎富,江苏金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居委会朝阳西路申同管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安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宁庆,江苏营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盐城市华某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46元,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迎付审判员孙曙光
审判员 郑   娟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