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8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秦民初字第0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