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03民初5503号
原告:管兆粉,女,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友霞,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兴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根云,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管兆粉诉被告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管兆粉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兆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兆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