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03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华庆建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盐商终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盐商终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袁桂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