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5959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华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夏秋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吕荣芳。
被执行人宜兴市兴达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万丽雄。
被执行人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新风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秀。
被执行人江苏旭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凤凰西路。
法定代表人:邱月平。
被执行人吕荣芳,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张黎辉,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宜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宜兴华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兴达电工有限公司、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旭丰电缆有限公司、吕荣芳、张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后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民初11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蒋亚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