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执5518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46953D。
负责人:陈洪静,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4043850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9574R。
法定代表人:张建秀。
被执行人: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82138。
法定代表人:徐俊华。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苏0213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弘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德龙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晓
书 记 员 任叶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