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0282民初1040号
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丰义支行)与被告***、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丰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洁、被告广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菊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海达公司应当按约还款,现海达公司已构成违约,农商行丰义支行有权要求海达公司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承担相应利息。对农商行丰义支行主张的律师费用,因在合同中明确了律师费按照贷款人与代理人间的委托代理合同,直接由借款人承担,且行道律所提供了相应的诉讼代理服务,收费也未超过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广汇公司、***已放弃物保优先的抗辩,应对海达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故对广汇公司不承担海达公司破产受理之后的利息及复利、罚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广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海达公司追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反驳农商行丰义支行的诉讼请求,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2日,农商行丰义支行与海达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农商行丰义支行根据海达公司的需要、资信状况和担保情况等向海达公司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1137万元的贷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灵活确定,具体每笔借款的利率以借款借据凭证记载为准;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贷款期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人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其中律师费按照贷款人与代理人间的委托代理合同,直接由借款人承担。
同日,农商行丰义支行与广汇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广汇公司、***自愿为海达公司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在农商行丰义支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1137万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贷产生的可得利息损失、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的费用;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抵、质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在就该担保物实现债权前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不予抗辩。
2020年5月14日,农商行丰义支行向海达公司发放贷款1137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到期日为2021年5月14日。贷款发放后,海达公司正常还息至2020年9月20日,之后仅归还利息209.3元,其余部分的利息及本金均未归还,广汇公司、***也未履行过保证责任。
另查明,2020年10月26日,本院根据钱进林的申请,裁定受理海达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又查明,农商行丰义支行与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行道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农商行丰义支行委托行道律所代理本案诉讼,农商行丰义支行支付律师费34425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农商行丰义支行提供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账户明细、最高额保证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对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结欠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的借款本金1137万元、利息(以113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扣除已归还的209.3元)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为实现债权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34425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汇公司负担。农商行丰义支行预交的诉讼费用51578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广汇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农商行丰义支行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蒋志明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