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执489号之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金茂铜业有限公司、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张建国、蒋桂玉、张凌云、王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苏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一、确认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计结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02935248元、利息(截至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4003501.45元、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29352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的利息)、复利(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314822.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及律师费500000元。该款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支付3000万元、2020年10月15日支付3000万元,余款于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二、张建国、蒋桂云、张凌玉、王晶对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对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6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578994元减半收取289497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垫付,应由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张建国、蒋桂玉、张凌云、王晶负担,并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四、如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金茂铜业有限公司、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张建国、蒋桂玉、张凌云、王晶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支付的,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登记编号苏B2-0-[2015]第21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020万元范围内按照《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8.103099亿元银团贷款协议之最高额财产抵押合同》约定优先受偿;有权以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登记编号苏B2-0-[2015]第21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存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1175875元范围内按照《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8.103099亿元存量融资组建银团贷款协议之动产抵押合同》约定优先受偿;有权以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登记编号32022018000115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106万元范围内按照《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8.103099亿元银团贷款协议之最高额财产抵押合同》约定优先受偿;有权以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登记证明编号02337666000283506948号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项下的应收账款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财产价值100376596元范围内按照《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8.103099亿元存量融资组建银团贷款协议之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优先受偿;有权以吉安市金茂铜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峡房他证水边字第2015-7**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098万元范围内按照《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8.103099亿元银团贷款协议之最高额财产抵押合同》约定优先受偿。
因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金茂铜业有限公司、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张建国、蒋桂玉、张凌云、王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金茂铜业有限公司、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张建国、蒋桂玉、张凌云、王晶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
一、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金茂铜业有限公司、张建国、蒋桂玉、张凌云、王晶无银行存款,本院冻结了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解除了对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轮候查封了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苏BU××**、苏BJ××**、苏B9××**车辆,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苏B2××**车辆,张建国名下的苏BT××**车辆,张凌云名下的苏BJ××**车辆,王晶名下的苏B8××**;2020年12月29日轮候查封了王晶名下的苏AS××**车辆;2021年3月1日查封了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苏B1××**车辆,但均未实际控制;
三、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位于宜兴市××镇××村××路的房产(包括无证房产、附属物及绿化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吉安市金茂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包括峡房权证水边字第1××5、1××6、1××7、1××8、1××9、1××0、1××1号有证房产、无证房产、附属物及绿化等)及峡国用(2008)第04-235号土地使用权均已被本院他案整体拍卖成交;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轮候查封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房产(权证号:××、ED000106、E0004207、E0004208、E0004209、E0004210、EI000023、EI000024、EI000025、EI200353、EI200354、EI200355、EI200422、EI200423、EI200424、EI200425、EI200426、EI200427、EI200428、EI200429、EI200430、EI200431、EI200432、EI200433、EI200434、EI200435、EI200436、EI200437、EI200438、EI200439、EI200440、EI200441、EI200442、EI200443、EI200444、EI200491)及宜国用(2001)字第000171号、宜国用(2004)字第0××1、0××2号、宜国用(2007)字第0××0号土地使用权;
五、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轮候查封了蒋桂玉名下宜兴市宜城街道碓坊路21号1幢308、309室及张凌云、王晶名下宜兴市宜城街道谈红路55号168号601室房产;
六、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对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处置意义不大;
七、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了冻结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持有的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权有限公司全部股权,2020年12月29日冻结了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200万股权,2020年12月30日冻结了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锡好芳德药业有限公司1000万股权,2021年1月5日冻结了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华杉天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万股权,2021年1月11日冻结了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持有的永宣资源一号(常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92.42万股权;其中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持有的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权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已转让,对其他股权本院启动了审计评估程序,因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审计费,审计评估程序终结;
八、执行中,无锡市金融办、无锡银保监分局、宜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宜兴市官林镇人民政府多次就凌峰铜业公司系列案召开协调会确定被执行人张建国、蒋桂玉、张凌云、王晶名下的个人财产暂不宜立即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九、本院已依法限制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金茂铜业有限公司、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张建国、蒋桂玉、张凌云、王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发出执行程序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对此无异议。本案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凌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吉安市金茂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本院其他案件已被整体处置完毕,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函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20)苏02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符合恢复执行的其它条件后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姚震宇
审判员 朱 明
书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