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破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吉栩函,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2年6月7日,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广汇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务债权组、无财产担保债权组对管理人提出的《广汇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讨论并当场或会后书面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上述草案;出资人书面表决通过了《广汇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本案中,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各表决组通过,相应的经营方案亦具有可行性。现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晶
审判员 王宝中
审判员 陈 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婷婷
附:重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