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
保 全 事 项 完 成 通 知 书
(2022)苏72执保140号
申请人泰州市**船舶舾装厂被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冻结担保人王芬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院于2022年4月17日作出(2022)苏72民初406民事裁定书。现已完成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查询,实际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上海市奉城支行(账号:44×××92)账户存款33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止);线下冻结担保人王芬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锦宸支行账户存款12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止),已将回执材料复印交至该案的案件承办人。至此,本案保全工作完毕。
附:保全材料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