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901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港经济园区上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9号2-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50万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的保全措施。本案尚在审理中,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继续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