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成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5409号 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港经济园区上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虓,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李窑村9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存款313,446.49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存款计313,446.49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顾煜麟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