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成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5409号之一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港经济园区上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虓,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李窑村9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用2,0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顾煜麟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