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5409号之一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港经济园区上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虓,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李窑村9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用2,0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顾煜麟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