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982号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港经济园区上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虓,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