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市聚合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30号之一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港经济园区上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聚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中华南大街366号。 法定代表人:**有。 被告:**有,男,1975年1月8日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聚合建材有限公司、**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