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30号之一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港经济园区上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聚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中华南大街366号。
法定代表人:**有。
被告:**有,男,1975年1月8日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原告上海上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聚合建材有限公司、**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