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9566号
原告:北京通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天井大街甲3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C9EM7N。
法定代表人:韩高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女,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通浩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1号1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4845879F。
法定代表人:张新现,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通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通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通浩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通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通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赵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