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通浩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7702号
原告:北京通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天井大街甲3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C9EM7N。
法定代表人:韩高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女,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通浩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1号1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4845879F。
法定代表人:张新现,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通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通浩建材有限公司未在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通浩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赵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