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宇海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3477号
原告:北京天宇海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村巨丰石材厂东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97574238Y。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存德,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宇海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1号1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4845879F。
法定代表人:张新现,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天宇海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天宇海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宇海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宇海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琼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