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鹏宇电缆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0699号
申请人:鹏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黎民居乡田留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9598155X4。
法定代表人:常秀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卓,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1号1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4845879F。
法定代表人:张新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鹏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鹏宇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 411 06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鹏宇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 411 06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哲
书  记  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