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3753号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现。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