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2793号
原告:**,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1号1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4845879F。
法定代表人:**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