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2793号 原告:**,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1号1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4845879F。 法定代表人:**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北方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