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136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安科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四街西洼临52号1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旧县村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京安科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京0114民初108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北京京安科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18.99172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安科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118.991726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118.99172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同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文成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