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3执127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亚特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9日,公司法务室职工,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煤气化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金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新亚特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3民初169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四川煤气化公司支付安徽新亚特公司尚欠货款5735987.07元。因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公司未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新亚特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五查一控”,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安徽新亚特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安徽新亚特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红
审判员***
审判员*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