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芜中执字第0028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叁年(3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施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