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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郑州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5民初129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郑州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警
书记员 刘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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