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天智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0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楼**3-9。
法定代表人:牛俊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宏天智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布龙路**金裕城801。
法定代表人:廖志辉,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宏天智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销售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故本案争议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照本案诉请,被上诉人请求判令上诉人交付货物并承担违约责任,即要求其履行合同对应义务,争议标的并非货币给付,故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现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综上,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处理有误,本院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3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