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16060号
原告:**,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