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601连云港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1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01104N。
法定代表人:武可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明、许向阳(实习),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777038。
法定代表人:诸葛晨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唐浩,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中。现被上诉人申请本院对在一审中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2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连云港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予以续保一年。
本院认为,现被上诉人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续保申请成立。决定对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2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连云港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予继续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连云港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继续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扣划、转取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张淑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潘红
书 记 员  武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