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05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东兴路同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健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衡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义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丽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景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丽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固定资产集中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405执17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