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3民初51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上海泸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汇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新兴大道东13号2幢4层22卡。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雄市。
被告: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恒兴路1号A栋。
法定代表人:蔡健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汇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203017××××.8),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罗 曼
人民陪审员 余勇清
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东梅
书 记 员 李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