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大连般布东方水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19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恒兴路1号A栋。
法定代表人:蔡健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恩,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鸿浩,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执行人:大连般布东方水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海之韵路77号S14号、81号S15号。
法定代表人:雷舒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2民初126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般布东方水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806.45元或查封、扣押、处分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那 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子齐
书 记 员  黄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