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中二法立民催字第152号
申请人: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肖发原,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人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30443027873888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票面金额栏空白,收款人栏空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长曾同源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