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725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负责人:常俊文,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西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晋0725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为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清
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
人民陪审员  李爱仙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