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1685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04058489L,住所地玉山镇城北萧林路民营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利民。
被执行人:富垚机电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74834614W,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89号二层0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喜。
申请执行人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垚机电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83民初186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富垚机电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富垚机电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9627.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