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

富垚机电科技发展与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民初2010号
原告:富垚机电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89号二层C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魏乃城,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城北民营科技工业园民营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龚文浒,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垚机电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富垚机电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周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