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

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与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执3055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04058489L。
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9476307W。
申请执行人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7)苏0583民初181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货款148498并偿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484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标准从2011年6月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2元,减半收取3451元,由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原告负担85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48498并偿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6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4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18年4月20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8年4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有部分钱款且均被冻结,无互联网银行开户,无证券登记信息。
3、2018年7月25日,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18年4月25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8年5月31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18年6月5日,山东省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当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7、2018年6月29日,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微山县经济开发区内泰康街西侧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件号为微国用(2010)第08XXXXX52号]及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润峰工业园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件号为微国用(2010)第08XXXXXX43号],该院业已于2018年7月4日轮候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8、2018年8月9日,本院发函至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就上述土地处置后的剩余部分参与分配。
9、2018年8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调查笔录、终本电话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81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红刚
审 判 员  陈志成
人民陪审员  周 琛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顾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