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6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太平渔业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太平渔业村民委员会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7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太平渔业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的利息87532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件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该案件应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706民初76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兵
审判员杨路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