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722执1878号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99号欧龙世纪城东港湾22号楼8-13A。
法定代理人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东海县桃林镇陵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26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有27套房产被该案查封,其中6套为首查封,21套为轮候查封。在本院对首查封的6套房产进行评估时,发现其中2套已被他人装修居住,另外4套尚未完工。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案情况的特殊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中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