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封德金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民终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州区。
原审被告:**,自然状况不明确。
原审被告: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万子榕
审判员何平
审判员严伟晏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丹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