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210连云港亨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06民初3210号
原告连云港亨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云港亨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亨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不予收取。
审 判 长 周 永 人民陪审员 徐 飞 人民陪审员 王 彪
法官 助理 展 昊 书 记 员 朱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