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06民初3210号
原告连云港亨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云港亨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亨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不予收取。
审 判 长 周 永
人民陪审员 徐 飞
人民陪审员 王 彪
法官 助理 展 昊
书 记 员 朱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