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执2716号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东海县。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722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连云港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55092元及逾期利息(以555092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一、于202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于2022年7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网络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7月26日,冻结期限为1年。 2.申请人提供线索认为位于东海县××××××的房产,具体房号为:20-108、20-109、21-101、21-102、21-103、21-104、21-108、3-1-602、16-1-601、16-1-602、16-2-601、16-2-602、17-1-601、17-2-602系被执行人所有。经核实,住房服务中心认为有购房合同,网签给别人的房产不应该属于被执行人。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撤销诉讼,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否定网签合同,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房产无法协助查封。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股权、股票、***收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第三人债权等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3件案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722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曹 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