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县隆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执5543号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228255810,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99号欧龙世纪城东港湾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海县隆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79458925E,地址东海县温泉镇汤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海县隆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的(2019)苏0722民初8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东海县隆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23958.54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10元,由原告负担8000元,被告负担13810元;***定费4800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485768.54元。 一、2021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11月29日、11月30日、2022年11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网络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12月2日,冻结期限为1年。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股权、股票、***收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第三人债权等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的线下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722民初8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曹 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智 书 记 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