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力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中力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吉祥数贸贸易有限公司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9336号
原告:北京中力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经纬工业区幸福西街3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鹏骞,总经理。
被告:贵州**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福路三号院2号楼B座B3-104/105/203/204室。
被告:北京鸿坤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荣北大街45号院1号楼1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吴国卿,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力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数贸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鸿坤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力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力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新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郑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