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力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中力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18660号
原告:北京中力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45450356A),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经纬工业区幸福西街3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鹏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蕊,女,1980年7月27日出生,满族,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中力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创业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力创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力创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中力创业公司支付2019年至2021年X-X室采暖季供暖费用11575.6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8日,中力创业公司与北京鸿坤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鸿坤物业AB座写字楼项目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投资运营承包合同书》,根据该合同书约定,北京鸿坤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邀请中力创业公司对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鸿坤AB座写字楼项目的燃气锅炉进行低氮排放投资改造。作为投资回报,北京鸿坤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中力创业公司作为鸿坤AB座写字楼项目特许供热运营商,提供供热服务。按照北京市采暖供热收费标准收费并获取相应供暖补贴,采暖收费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特许经营期内执行北京市采暖收费标准:AB座写字楼收费标准:2017-2019年度40元/平方米,2019-2020年度43元/平方米,由中力创业公司按照北京市政府规定的供暖费标准向项目业主自行收取供暖费。中力创业公司自2017年11月15日开始向鸿坤AB座写字楼项目提供供暖服务。根据2016年2月20日,北京鸿坤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大兴西红门鸿坤广场写字楼自2015年6月1日由北京鸿坤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由业主自行向供水、供电、供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路X号院X号楼X座X-X号房产,***作为业主,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该房产供暖服务的受益人,***应当承担供暖服务缴费义务,然而X-X号房产2019年至2021年供暖季供暖费11575.6元,中力创业公司虽已多次催要,***至今未予以支付,***的拖欠采暖供热费的行为已经给中力创业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系北京市大兴区X路X号院X号楼X座X-X室(以下简称X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4.6平方米。北京鸿坤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力创业公司(乙方)签订《鸿坤物业AB座写字楼项目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投资运营承包合同书》,约定乙方投资改造鸿坤AB座写字楼项目供热系统,甲方同意乙方作为鸿坤AB座写字楼项目特许供热运营商,提供供热服务,乙方按照北京市政府规定的供暖收费标准向项目的所有供热面积含甲方使用或出租的业主自行收取供暖费,乙方特许运营期限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37年3月31日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5】2619号)规定,本市城六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其他区域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规定,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按面积收费的统一上调3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中力创业公司称为***所有的605室房屋提供供热服务,***未交纳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供暖费11575.6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虽然中力创业公司与***未签订供用热力合同,但中力创业公司为***所有的X室提供供热服务,***接受了中力创业公司的供热服务,双方即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中力创业公司为***提供了供热服务,***应支付相应供暖季供暖费。故对于中力创业公司要求***支付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供暖费1157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中力创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的采暖供热费用共计1157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利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闫晓萌
书 记 员 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