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之江开关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之江开关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尔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14571号
原告杭州之江开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2398130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大道2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告河北华尔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60121969XH,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4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之江开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华尔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案款,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之江开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华尔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之江开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杭州之江开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